走私普通货物,物品罪主体要件是什么

2021-01-23 15:55:24
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,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。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主体要件是什么?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,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,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。

走私普通货物,物品罪主体要件是什么

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,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,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。

一、本罪与本节中其它走私犯罪之间的关系:兜底条款。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,均构成本罪。

如下两种单向走私:

走私贵重金属、文物的行为的定性

走私贵重金属罪中,仅仅规定了禁止“出口”贵重金属,而没有规定禁止“进口”,因此,违反规定进口贵重金属的,成立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。相同的还有走私文物罪,刑法仅规定了禁止出口,如果违反规定进口文物的,成立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。

走私废物罪。打击的是走私进口的行为,如果是出口的,定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。

二、以走私论处的形式

(1)变相走私:——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

a.走私保税货物: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,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、来件装配、补偿贸易的原材料、零件、制成品、设备等保税货物,在境内销售牟利的;

b.走私特定减、免税货物: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,擅自将特定减税、免税进口的货物、物品,在境内销售牟利的。

(2)间接走私:——向走私的人买东西

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: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,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、物品,数额较大的;注意第二手购买的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(3)推定走私:——在危险区域买东西又没有证明

在边界水域违法运输、买卖:在内海、领海、界河、界湖运输、收购、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,或者运输、收购、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、物品,数额较大,没有合法证明的。

(4)假借捐赠走私。是指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、物品,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,擅自将减税、免税进口捐赠货物、物品或者其他其他特定减税、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、特定地区、特定用途的货物、物品,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。

三、主观罪过:故意。

即明知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“明知”,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:

(1)逃避海关监管,运输、携带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、物品的;

(2)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、物品的;

(3)未经海关同意,在非设关的码头、海(河)岸、陆路边境等地点,运输(驳载)、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、物品的;

(4)提供虚假的合同、发票、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;

(5)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(出)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(出)口业务的;

(6)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;

(7)其它有证据证明的情形。


网站首页
热线电话
获取法律帮助